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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剩餘財產分配?
儘管現在台灣婦女可以爭取到贍養費的不多,但在法律上,沒有工作與經濟能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
在協議離婚上,贍養費多寡就看彼此的決定,而在法院上的裁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又因為離婚使生活陷入經濟困頓,則男方需要每個月付出生活開銷約 2 萬元給女方, 1 個小孩也至少要給付 2 萬元。
「精神賠償」是在法院裁判離婚時,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財產、賠償精神上的損失。
晚晴協會表示,法官會看個人精神損害的程度、追蹤器對方經濟狀況等做出綜合裁定,依據接觸過的案例中,最多的是付了幾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指的是老公或是老婆在婚前所有的財產仍舊各自擁有後,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掉負債後,除了繼承與贈與之外,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要平均分配。 -
2.分居三年,就可以訴請離婚???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通過民法親屬篇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而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也同時強調,國內分居制度沒有完善建立~也就是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在院會三讀的「夫妻財產制修正案」~ 並沒有配套脫產保全制度,貿然推動分居條款立法工作,徵信社將會嚴重損害婦女權益。
所以未來在我國法律分居制度沒有完善建立時,大老婆們如何在婚姻危機發生時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避免先生惡意脫產,並做好事前防範措施,是相當重要的! -
3.夫債妻還?
夫或妻在婚前欠的債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都由夫或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任一方因管理自己名下之特有財產所生之債務或超越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權限所負之債務,需由該方之特有財產支付)負清償之責,尋人免費諮詢所以並不是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觀念,換句話說雙方是獨立的、有行為能力的個體,個人之負債,另一方沒有償還之必要。
夫或妻婚後任一方之債務,除非一方替另一方所開支票背書或做保人時,當債務人還不出錢時,背書或當保人之一方則有清償債務之責任,,這是債務關係並非源於婚姻關係而來,不管是何種財產制度,需要替配偶負連帶責任的機率很小。 -
4.拖油瓶、分婚生子女是否可繼承繼父的遺產?
身為繼父非親生、非婚生的子女,若繼父過世了,是否有繼父遺產的繼承權利?
只要繼父有合法收養這個小孩, 法律上即視為親生,徵信社自然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收養之效力~ 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5.法院對於監護權之判決是如何決定?
我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年滿二十歲才是成年人,未滿二十歲視為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身心的照顧是一種權利義務和負擔,如教育、撫養費用的負擔,還有銀行開戶、戶口遷徙……甚至結婚都需要法定代理人行使,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父母一旦走上離婚,被傷害的子女是無辜的,未成年子女尤甚。想要繼續維持共同監護,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父母離婚後,彼此聯繫互動甚微幾乎歸零,欲行使子女的權利義務而沒有共識時,容易產生互相牽制的困擾,所以一方行使監護權,一方行使探視權是最權宜之策,讓處在孩子離婚後的子女,其不安定感降至最低,俾使身心發展不受影響。
監護權和探視權,可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並非永久取得,如該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自然回到另一方,GPS定位器或者該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改定之。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協議探視方式,如無法探視,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為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看見法條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酌可能的因素及反狀況都該有周全的配套措施,當然法條畢竟是紙上談兵,要身體力行才能享有法條的保護傘,難免有取巧者鑽研法條漏洞而逍遙法外,擾亂社會、家庭的安寧,但還是衷心希望劉小弟能夠冷靜面對親子探視問題,找個平衡點,讓自己安靜成長,不要造成遺憾。
*資料來源:網氏電子報/李金梅(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督導)